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

2024-05-18 23:54

1. 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确保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需要。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与非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是平等的。国家为追求宏观上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规划了不同的功能区,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政策。保证功能区规划落到实处,需要设计相应的生态补偿制度。如果没有生态补偿制度安排,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就会选择“博弈”行为,导致“限、禁”失效。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约束生态环境消费。生态环境的容量有限,生态环境消费无度会损害生态环境。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对生态环境过度消费征费,以作生态补偿之资,让生态环境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内部化、制度化、刚性化,能够有效约束生态环境消费者对生态环境的过度消费。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让生态环境保护的收益内部化,使保护者得到补偿与激励,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自觉自愿自利,可持续地坚持下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还可以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和供给能力。

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

2. 什么是生态补偿?请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的构成。

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和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坏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

3. 生态补偿的原则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排污收费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急需建立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机制,所以在我们的研究中采用了狭义的概念。
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
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
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
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以内化外部成本为原则,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和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坏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

生态补偿的原则

4. 生态补偿的方式包括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
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
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5. 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生态补偿制度

6.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9月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未来15年的改革目标是: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当前,我省应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建设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湖南。      健全分类补偿制度,推进统筹治理      应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生态保护补偿措施。      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补偿。针对“一江一湖三山四水”,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补偿,加强对中华鲟、长江江豚等濒危水生生物的抢救性保护和人工繁育的补偿,加强对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修复补偿。加强对长江岸线、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四水区域洪水调蓄、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生态保护的补偿,加强对入河口、排污口、码头港口污染防治的补偿,加强对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补偿。严格落实《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      统筹推进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的补偿。加强“一湖四水”流域系统治理,强化“四水”源头污染防控、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大力推进对洞庭湖、“四水”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三山”区域系统治理,稳步推进对武陵-雪峰山脉、罗霄-幕阜山脉、南岭山脉等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补偿。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护,比如,持续推进对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      完善综合补偿机制,促进利益共享      各级各地政府应加强统筹协作,共同制定并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综合补偿制度,以切实保护好跨行政区域分布的生态空间。      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补偿重点。于我省而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主要集中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脆弱脱贫地区(尤其是原深度贫困地区)。而省级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主要着眼于“一江一湖三山四水”重要生态功能区。基于此,我省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定期评估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将评估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      建立跨地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我省应与重庆、湖北、江西等相邻省市共同签订“一江一湖”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持续推进建立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四水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市县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市际和县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治;着力推进长株潭环境同治规划,开展对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和大气破坏等方面的联防联治;鼓励省内各地区探索大气等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协调社会各领域力量,推进补偿主体多元化      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不能只依靠政府力量,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压实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定期核算生态资源存量与增量,科学编制生态环境资产负债表,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数据支撑;利用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手段和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等财政制度,有效调控生态资源保护;利用政府采购和政府资助等手段,大力扶持绿色企业、绿色产品和绿色技术。      提升市场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调节作用。推进产权化自然资源资产、市场化环境权交易,逐步建立健全用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和差别化电价政策;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渠道,激励银行、企业、保险机构、债券组织等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提供绿色信贷服务,发放绿色企业债券,建立绿色发展基金,开发生态污染强制责任险。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加快出台适合湖南省情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全过程,注重生态保护修复与资源开发利用相衔接、资源有偿使用与产权制度安排相结合。

7. 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哪几种?

法律分析: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 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哪几种?

8. 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哪几种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九十七条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